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三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殘沾於貳包空袋內),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殘沾於貳包空袋內),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殘沾於貳包空袋內,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殘沾該貳只空袋內,且已無法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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