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3號
原告 王聰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釧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3號
原告 王聰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釧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