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原告 李佳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告 范金蓮 (PHAMKIMLIEN)
複代理人 陳美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11年12月22日判決確定,有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