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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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