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調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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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
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因
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雖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惟世外桃源社區位於桃園
縣○○鎮○○路,相對人之居所亦在該社區內,有相對人之
聲明異議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另聲請人之所在地在世外桃源社
區內,起訴狀業載明,本於應訴便利性之考量,本件以世外
桃源社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顯較符兩造之利益。因此,於無
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情況下,爰依相對人之聲請
將本事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