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時間│94年12月20日│95年3月29日│││││││├───────┼─────────┼─────────┼────────┤│偵查年度及案號│乙○95偵1081號│乙○95偵3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桃交簡字411│95年度壢簡字2293號│││實││號││││審├───┼─────────┼─────────┼────────┤││判決│95年2月24日│95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4月27日│96年1月2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公權期間或罰金││十五日│││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同左│││準│幣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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