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陳玲淑
       顏士強
      鍾 吳鳳玉
       簡雅柔
       王素月
       王福基
       陳奕丹
       鍾玉琴
       李丁玉
       彭德忠
       蔡秀琴
       張銀甲
       蔡鳳招
       徐黃寶珍
       徐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5年12月5日對被告許麗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受理在案,因被告許麗文於107
年2月5日死亡,故其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38號為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有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附民卷二第1
至10頁),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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