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王茂松
被   告  謝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2,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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