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陳振威
被   告  林麗勤
訴訟代理人 莊 杰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0七年
六月四日新北土技字第0九四五號鑑定報告書第九項鑑定結果(
三)所示方式,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五
樓房屋浴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5樓(下稱系爭00號5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長期受牆壁滲漏水之苦,經查發現該
牆壁無水管經過,且緊貼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路○○
○○號5樓(下稱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之浴室,水電
師傅研判係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浴室滲漏所造成的,原
告基於睦鄰,兩度自行修復而未果。嗣後數度欲與被告商
討,被告均避不見面亦或請代表人協商,然均無結果,被
告是房屋所有權人,自應負責。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本件經 鈞院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確認漏水之原因為被告之浴室浴缸有問題,才會造成漏水
,技師有註明我家的水管並沒有經過共同壁等語。
二、被告則以:
(一)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
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
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原告以其系爭00號5樓房屋之牆壁滲水、潮濕,且地面磁
磚有黑斑點等情形,主張係隔壁被告系爭00之0號5樓房
屋之浴室有滲漏狀況所致,乃起訴要求被告將自己房屋之
浴室漏水修復云云。然查,依據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出
具107年6月4日新北土技字第0945號鑑定報告書所示,
系爭00號5樓房屋牆面之所以會有滲水、潮濕等狀況,係
因當初該大樓在建築時未做牆面防水處理,而使被告房屋
浴室在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浴室水氣會滲透到系爭房屋之
牆面所致;而系爭房屋地面磁磚黑斑點之產生原因不明。
另由鑑定報告書可知,兩造室內格局均為建造時原樣,未
有任何改變或破壞建築物之情事,因此被告房屋之浴室並
無任何損害之情況,更無任何原告所稱漏水之情形。
(三)準此,被告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之浴室既無原告所稱任
何損壞、漏水之情形,自無任何修繕之必要。系爭房系爭
00號5樓房屋牆面雖有滲水、潮濕等狀況,然此系肇因於
當初該大樓在建築時未做牆面防水處理所致;被告房屋之
浴室既屬正常使用,自不可歸責於被告。因此,原告自應
依首揭規定,對系爭房屋負起修繕、管理、為護之責,而
非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系爭00號5樓房屋現場照片、系爭00
號5樓、00之0號5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謄本、調解不成立
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則否認漏水原因與所有之系爭
00之0號5樓房屋有關,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
審酌者為:原告房屋牆壁滲漏水之原因為何?經查:
(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
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定
有明文。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
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
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
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是以,除非工
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
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
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原告房屋若
因被告疏於保管,對他人之權利造成損害,即推定房屋所
有人即被告有過失,若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
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時,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對原
告房屋之損害負其責任。
(二)查系爭00號5樓房屋之牆壁因漏水致多處污損,有原告提
出之現場照片(卷第13至19頁)為據。經本院委請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本件漏水原因等為鑑定,經該會指派之土
木技師至現場勘查後於107年6月4日作成鑑定報告,其
鑑定結果略為:
「(一)新北市○○區○○路○○號5樓防污之漏水原因?
本會鑑定結果:
1.標的物牆面漏水、潮濕、水泥漆剝落等,地點是兩造共
同壁面,且經現場量測,原告強面水泥漆剝落位置的長
度、寬度、高度等均與被告浴室浴缸位置同。
2.經開啟被告室內管道間檢查口,管道間內之給水、排氣
等管線確為被告所有,原告無任何水源在此。
3.歸其原因為被告浴室內擺放金屬製搪瓷浴缸的牆面未做
防水處理,因此當金屬製搪瓷浴缸浴池裝熱水時,溫熱
氣體與共同壁冰冷牆面會產生熱對流,氣體會凝結成水
珠,除停留於自己側牆面,水珠也滲透到共同壁另側,
日久則造成另側(即原告房屋)牆面潮濕及水泥漆剝落

4.由於兩造室內格局均為建造時原樣,未改變,經鑑定,
沒有人為改變或破壞建築物的情事。
5.原告地面磁磚的黑斑點一般稱之為磁磚癌,會在磁磚邊
緣或磁磚面產生,新建物也會發生,產生原因至今不明

(二)造成漏水原因是否來自隔壁即同路段00之0號5樓
?本會鑑定結果:
1.前述原告牆面漏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現象,是由隔壁
被告浴室的泡澡浴缸引起,會對共同壁產生潮濕影響的
鄰居只有被告一戶,因此鑑定造成漏水原因來自隔壁(
被告)即同路段00之0號5樓。
2.該項漏水位置屬兩造間的共同壁,必需由被告側(即同
路段00之0號5樓浴室)進行修繕方為有效。」等語,
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6月4日新北土技字第
0945號鑑定報告書可稽,足認系爭00號5樓房屋牆面漏
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係因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浴室
擺放浴缸處未做防水處理,水珠長期積累滲透所致,而
被告既係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所有權人,復未能舉證
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
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情
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房屋內屬於房屋
成分之浴室擺放浴缸處未具有效防水功能致原告所有系
爭00之0號5樓房屋牆面漏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之損
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次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
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
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
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
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
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辯以前詞置辯,惟系爭00號樓房屋牆面漏
水、損壞之原因係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浴室浴缸處未做
防水處理,水珠長期積累滲透所致,業經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如前,足見本件漏水原因確係被告專有之00之0
號5樓房屋所致,則被告辯稱其無庸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
,實屬無據。
(四)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第1、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所有系爭00之0號5
樓浴室放置浴缸處無防水功能,致相鄰之原告系爭00號5
樓房屋牆面漏水,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應依上開鑑定報告表所示方式,修復系爭00之0號5樓
房屋浴室至不漏水的狀態,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依如附件
鑑定報告所示方式,修復其系爭00之0號5樓房屋浴室至不
漏水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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