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原告 吳秋菊 被告 陳志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