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上訴人戊○○
甲○○辛○○壬○○庚○○己○○乙○○癸○○子○○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各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返還各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日止,各按月再給付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戊○○、辛○○、壬○○、庚○○、己○○、乙○○、癸○○、子○○、丁○○、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份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1287、1291、12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係伊管理之國有土地,於92年1月前遭被上訴人無權占有,分別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自92年1月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申報地價年息5.2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戊○○應給付1萬6,422元、被上訴人甲○○應給付1萬8,018元、被上訴人辛○○應給付4萬4,772元、被上訴人壬○○應給付4萬0,404元、被上訴人庚○○、壬○○應共同給付4萬0,404元、被上訴人己○○、乙○○、癸○○、子○○應共同給付
3萬3,306元、被上訴人丁○○應給付4萬0,404元、被上訴人丙○○應給付1萬6,3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不當得利,被上訴人戊○○為276元、被上訴人甲○○為303元、被上訴人辛○○為753元、被上訴人壬○○為680元、被上訴人庚○○、壬○○共為680元、被上訴人己○○、乙○○、癸○○、子○○共為560元、被上訴人丁○○為680元、被上訴人丙○○為276元(原審依申報地價年息2%計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判決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暨自97年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按申報地價3%計算不當得利部分聲明上訴;上訴人起訴另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確定)。上訴人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按月再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
三、被上訴人戊○○、甲○○、壬○○則以:系爭土地生活機能交通不便,原審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適當,上訴人請求按5%計算並不適當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3筆土地分別於64年、65年間登記為國有,且上訴人現為管理機關。
㈡被上訴人戊○○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1號建物(如
附圖編號A1及A2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占用系爭1294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
㈢被上訴人甲○○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12號建物(如附圖編號G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
㈣被上訴人辛○○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10號建物(如附圖編號F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
㈤被上訴人壬○○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9號建物(如附圖編號E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㈥被上訴人壬○○、庚○○共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8號
建物(如附圖編號D所示)占用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㈦被上訴人己○○、乙○○、癸○○、子○○共有高雄市旗津
區渡船巷62之4號建物(如附圖編號C所示)占用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
㈧被上訴人丁○○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4號附1建物
(如附圖編號B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㈨被上訴人丙○○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4之10號建物(如
附圖編號H1及H2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占用系爭1291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
㈩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均於92年之前即已存在而占有系爭3筆土地。
系爭1287、1291、1294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為7,450平方公尺
、1,451平方公尺、3,984平方公尺,除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以前(含92年12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外,其餘1294地號土地及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自93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
系爭3筆土地均需透過中洲一路與外通連,附近無商家。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上訴人分別占用系爭土地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業經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無權占有,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上訴人確定。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即屬有據。㈡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
總價年息10﹪為限;此一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亦準用之,土地第97條第1項及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最高額,此亦有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位處高雄市旗津區,被上訴人占用部分係供作住宅使用,均位於渡船巷內,並無商業活動,可經由中州一路對外聯絡,交通並無不便,生活機能尚可等情,有現場照片25張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7至103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位置、被上訴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認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以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相當,被上訴人戊○○、甲○○、壬○○辯稱:渠等占用之系爭土地生活機能交通不便,上訴人請求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損害金不適當云云,並無可採。次查被上訴人各占有土地之面積如附表一所示,而系爭土地除第1287、1291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以前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外,其餘土地之申報地價,以及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自93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則有地價第二類謄本3份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157頁、第10頁、第172頁)。據此計算被上訴人自92年2月起至97年1月止,共計5年期間,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受不當得利各如附表四所示;另自97年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各如附表五所示。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請求之金額在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利息,及自97年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五所示金額範圍內,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各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如主文第2項所示請求部分,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表一:
┌──┬─────┬──────────────┬───────────┐│編號│返還義務人│占用土地之地號與面積│占用土地之地上物門牌│├──┼─────┼──────────────┼───────────┤│一│戊○○│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地如附圖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22│1號。││││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4│││││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2所示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之土地。││├──┼─────┼──────────────┼───────────┤│二│甲○○│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地如附圖編號G所示部分面積33│12號。││││平方公尺之土地。││├──┼─────┼──────────────┼───────────┤│三│辛○○│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地如附圖編號F所示部分面積82│10號。││││平方公尺之土地。││├──┼─────┼──────────────┼───────────┤│四│壬○○│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地如附圖編號E所示部分面積74│9號。││││平方公尺之土地。││├──┼─────┼──────────────┼───────────┤│五│壬○○│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庚○○│地如附圖編號D所示部分面積74│8號。││││平方公尺之土地。││├──┼─────┼──────────────┼───────────┤│六│己○○│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乙○○│地如附圖編號C所示部分面積61│4號。│││癸○○│平方公尺之土地。││││子○○│││├──┼─────┼──────────────┼───────────┤│七│丁○○│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地如附圖編號B所示部分面積74│4號附1。││││平方公尺之土地。││├──┼─────┼──────────────┼───────────┤│八│丙○○│高雄市○○區○○段○○○○○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4之││││地如附圖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5│10號。││││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1│││││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H2所示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之土地。││└──┴─────┴──────────────┴───────────┘附表二:
┌──┬─────┬─────────┬───────┬────┬─────────────────────┐│編號│返還義務人│無權占用土地│占用期間│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之位置與面積│││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一│戊○○│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22㎡×2%÷12×11個月=807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22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22㎡×2%÷12×49個月=3,773元│││││年1月止共49個│││││││月│││││├─────────┼───────┼────┼─────────────────────┤│││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8㎡×2%÷12×60個月=1,680元││││1294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月止共60個││││││編號A2所示部分面積│月││││││8平方公尺。││││││├─────────┼───────┼────┼─────────────────────┤│││合計│││6,260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甲○○│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33㎡×2%÷12×11個月=1,210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G所示部分面積│月││││││33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33㎡×2%÷12×49個月=5,660元│││││年1月止共49個│││││││月│││││├─────────┼───────┼────┼─────────────────────┤│││合計│││6,870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辛○○│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82㎡×2%÷12×11個月=3,007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F所示部分面積│月││││││82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82㎡×2%÷12×49個月=14,063元│││││年1月止共49個│││││││月│││││├─────────┼───────┼────┼─────────────────────┤││││││17,070元││││合計│││遲延利息:自9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壬○○│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2%÷12×11個月=2,713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E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2%÷12×49個月=12,691元│││││年1月止共49個│││││││月│││││├─────────┼───────┼────┼─────────────────────┤│││合計│││15,404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五│庚○○│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2%÷12×11個月=2,713元│││壬○○│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D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2%÷12×49個月=12,691元│││││年1月止共49個│││││││月│││││├─────────┼───────┼────┼─────────────────────┤│││合計│││15,404元│││││││遲延利息:均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六│己○○│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61㎡×2%÷12×11個月=2,237元│││乙○○│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癸○○│編號C所示部分面積│月│││││子○○│61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61㎡×2%÷12×49個月=10,462元│││││年1月止共49個│││││││月│││││├─────────┼───────┼────┼─────────────────────┤│││合計│││12,699元│││││││遲延利息:己○○部分自97年3月4日,被告莊│││││││永利部分自97年8月9日,被告癸○○、子○○│││││││部分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七│丁○○│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2%÷12×11個月=2,713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B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2%÷12×49個月=12,691元│││││年1月止共49個│││││││月│││││├─────────┼───────┼────┼─────────────────────┤│││合計│││15,404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八│丙○○│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30㎡×2%÷12×11個月=1,100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5平方公尺,以及同├───────┼────┼─────────────────────┤│││段1291地號土地如附│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30㎡×2%÷12×49個月=5,145元││││圖編號H2所示部分面│年1月止共49個││││││積25平方公尺,合計│月││││││30平方公尺。││││││├─────────┼───────┼────┼─────────────────────┤│││合計│││6,245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三:
┌──┬─────┬─────────┬─────────────────────────────┐│編號│返還義務人│無權占用土地│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一│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0㎡×2%÷12月=105元│├──┼─────┼─────────┼─────────────────────────────┤│二│甲○○│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33㎡×2%÷12月=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辛○○│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82㎡×2%÷12月=287元│├──┼─────┼─────────┼─────────────────────────────┤│四│壬○○│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74㎡×2%÷12月=259元│├──┼─────┼─────────┼─────────────────────────────┤│五│庚○○│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74㎡×2%÷12月=259元│││壬○○│││││(共同給付)│││├──┼─────┼─────────┼─────────────────────────────┤│六│己○○│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61㎡×2%÷12月=2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癸○○│││││子○○│││││(共同給付)│││├──┼─────┼─────────┼─────────────────────────────┤│七│丁○○│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74㎡×2%÷12月=259元│├──┼─────┼─────────┼─────────────────────────────┤│八│丙○○│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2%÷12月=105元│└──┴─────┴─────────┴─────────────────────────────┘附表四:
┌──┬─────┬─────────┬───────┬────┬─────────────────────┐│編號│返還義務人│無權占用土地│占用期間│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之位置與面積│││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一│戊○○│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22㎡×5%÷12×11個月=2,017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22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22㎡×5%÷12×49個月=9,433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8㎡×5%÷12×60個月=4,200元││││1294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月止共60個││││││編號A2所示部分面積│月││││││8平方公尺。││││││├─────────┼───────┼────┼─────────────────────┤│││合計│││15,650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甲○○│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33㎡×5%÷12×11個月=3,025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G所示部分面積│月││││││33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33㎡×5%÷12×49個月=14,149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合計│││17,174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辛○○│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82㎡×5%÷12×11個月=7,517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F所示部分面積│月││││││82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82㎡×5%÷12×49個月=35,158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42,675元││││合計│││遲延利息:自9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壬○○│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5%÷12×11個月=6,783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E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5%÷12×49個月=31,728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合計│││38,511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五│庚○○│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5%÷12×11個月=6,783元│││壬○○│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D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5%÷12×49個月=31,728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合計│││38,511元│││││││遲延利息:均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六│己○○│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61㎡×5%÷12×11個月=5,592元│││乙○○│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癸○○│編號C所示部分面積│月│││││子○○│61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61㎡×5%÷12×49個月=26,154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合計│││31,746元│││││││遲延利息:自9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七│丁○○│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74㎡×5%÷12×11個月=6,783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B所示部分面積│月││││││74平方公尺。├───────┼────┼─────────────────────┤││││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74㎡×5%÷12×49個月=31,728元│││││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月│││││├─────────┼───────┼────┼─────────────────────┤│││合計│││38,511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八│丙○○│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2,000元│2,000元×30㎡×5%÷12×11個月=2,750元││││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5平方公尺,以及同├───────┼────┼─────────────────────┤│││段1291地號土地如附│93年1月起至97│2,100元│2,100元×30㎡×5%÷12×49個月=12,863元││││圖編號H2所示部分面│年1月止共49個││(元以下四捨五入)││││積25平方公尺,合計│月││││││30平方公尺。││││││├─────────┼───────┼────┼─────────────────────┤│││合計│││15,613元│││││││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五:
┌──┬─────┬─────────┬─────────────────────────────┐│編號│返還義務人│無權占用土地│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一│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0㎡×5%÷12月=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甲○○│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33㎡×5%÷12月=2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辛○○│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82㎡×5%÷12月=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壬○○│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74㎡×5%÷12月=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庚○○│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74㎡×5%÷12月=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壬○○│││││(共同給付)│││├──┼─────┼─────────┼─────────────────────────────┤│六│己○○│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61㎡×5%÷12月=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癸○○│││││子○○│││││(共同給付)│││├──┼─────┼─────────┼─────────────────────────────┤│七│丁○○│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74㎡×5%÷12月=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八│丙○○│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5%÷12月=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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