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41號
原 告 王淑賢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稚平 律師
被 告 王宏達
訴訟代理人 王添丁
郭啟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提出由被告發出足以證明原告為
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簡訊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