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450號
原 告 周守男
訴訟代理人 曾貴爵
被 告 曜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嵩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曜應有限公司、徐嵩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曜應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伍元由被告曜應有限公司、徐嵩淩
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曜應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
起訴聲明為:被告曜應有限公司、徐嵩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0
年7月15日以書狀追加請求被告曜應有限公司給付原告141
萬5,100元,及自10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此係基於同一給付票款之基礎事
實,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曜應有限公司簽發並由被告徐嵩淩
背書如附表一所示,面額23萬5,000元之支票1紙,另原告
持有被告曜應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面額合計141
萬5,100元之支票3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理由而退票不獲付款。為此,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
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
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5條、第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訴請:(一)被告曜應有限公司、
徐嵩淩應連帶給付原告23萬5,000元,及自100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曜應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41萬5,100元,及自100年
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7,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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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曜應有限公司。│
│背書人:徐嵩淩。│
│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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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
│號││││(新臺幣)│
├─┼─────┼─────┼─────┼─────┤
│1│UA0000000│100.05.15│100.05.16│235,000元│
└─┴─────┴─────┴─────┴─────┘
附表二:
┌────────────────────────────────┐
│發票人:曜應有限公司。│
││
├─┬─────┬─────┬─────┬─────┬──────┤
│編│票據號碼│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
│號││││(新臺幣)││
├─┼─────┼─────┼─────┼─────┼──────┤
│1│AY0000000│100.04.20│100.04.20│400,000元│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中壢分行│
├─┼─────┼─────┼─────┼─────┼──────┤
│2│AY0000000│100.05.05│100.05.05│450,000元│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中壢分行│
├─┼─────┼─────┼─────┼─────┼──────┤
│3│UA0000000│100.04.18│100.04.18│565,100元│聯邦商業銀行│
││││││中壢分行│
├─┴─────┴─────┴─────┴─────┴──────┤
│以上票面金額共計:1,415,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