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擅自重製「虛擬光碟」電腦軟體。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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