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黃宗揚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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