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 何俊墩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二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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