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6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告 王連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駕駛車號000-00號營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5日7時37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與大仁街口時,因向右偏行疏於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 黃瓊慧 所有並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使系爭車輛受損,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處理在案。又系爭車輛經交予北達汽車(股)有限公司估價修理,修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9,177元(工資3,744元、塗裝12,384元、零件13,049元),原告已悉數賠付予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條法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29,1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沒有撞到原告保車,原告請求不合理,被

告可以賠3000元到5000元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陳稱:(肇事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經過情形?)我駕駛營小客車198-L9由中正路往新海橋方向行駛單一車道,行經肇事地點當時綠燈,我要直行,就不知道為什麼突然右側被撞各等語;系爭車輛駕駛人黃瓊慧於警詢時則陳稱:我駕駛自小客車APP-0936由中正路往新海橋方向行駛單一車道,行經肇事地點當時綠燈,我有打右轉方向燈要右轉,我在等前方的行人先過再右轉,左側計程車(即被告駕駛營小客車198-L9)突然切過來直行就撞上我的左前車頭各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1年5月5日新北警板交字第1113894211號函附交通事故案談話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駕駛營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至系爭車輛,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5年1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29,177元(工資3,744元、塗裝12,384元、零件13,049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行照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係更換全新零件,則原告以之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105年1月出廠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0年3月15日止,已使用逾5年,其累積折舊額已超出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十分之一,即1305元(13049元×1/10=1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工資3744元、塗裝12384元則均得請求。則原告之請求,在17433元(1305元+3744元+12384元=17433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17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此部分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