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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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1,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300元,尚欠新臺幣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