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1,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300元,尚欠新臺幣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