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參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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