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194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