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7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7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7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