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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