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吳春宏   住高雄郵政第1172號信箱
       許榮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慧芬 發支付
  命令,惟洪慧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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