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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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台北縣信華台鐘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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