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4月21日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97年7月2日│││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13號│97年度偵字第34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69號│97年度易字第64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69號│97年度易字第646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1日│97年11月24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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