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債權人永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焸麒
對債務人 楊勝智晨陽綜合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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