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26日至同年10月4日間,因犯刑法第210、216、33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1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8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6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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