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告 徐永球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被告 葉嘉幕
葉玉嬌 邱士恭 邱川瑞 葉柏瑞 邱藍萱 葉玉姝 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葉嘉幕、葉玉嬌、邱士恭、邱川瑞、葉柏瑞、邱藍萱、葉玉姝、葉玉蘭為被告 葉范還妹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范還妹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葉范還妹之繼承人葉嘉幕、葉玉嬌、邱士恭、邱川瑞、葉柏瑞、邱藍萱、葉玉姝、葉玉蘭承受被告葉范還妹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