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313號),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乙○○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有撤回附民起訴狀1份在卷可憑)。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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