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之年籍原記載:「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之年籍資料誤載為「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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