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世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嗣於民國112年5月3日晚間9時45分許,為警於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更正並補充為「嗣於112年5月3日中午11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始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惟未具體說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參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應認檢察官就此部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毋庸為相關之調查及認定,僅需將被告之前案紀錄納入「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審酌刑度即足。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所生危害非重,並參酌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2961卷第125至126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檢驗結果備註1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毛重0.365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1210公克,取樣0.0017公克,餘重0.11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511號被告張世偉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世偉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1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時,在桃園市桃園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受贈大麻煙草1包(毛重0.365公克;淨重0.12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5月3日晚間9時45分許,為警於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世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劉晋伸 於偵查中所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檢察官高健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芯如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