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鄭民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莊榮兆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鄭民崇、莊榮兆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7日、同年月3日分別合法送達原告鄭民崇、莊榮兆,原告鄭民崇、莊榮兆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