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0號恐嚇等案件(原案號為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219號),就被告被訴恐嚇、傷害部分之犯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對被告毀損部分犯行,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