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被告甲○○
號5樓之2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