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張巧妍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鄧晴馨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