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五分之一比例負擔(相對人應負擔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附表一: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地政規費(複丈及測量費)│16,800元│├─────────────┼─────────────┤│地政規費(謄本費)│525元│├─────────────┼─────────────┤│合計│112,474元│└─────────────┴─────────────┘附表二: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應分擔金額┌───┬───────┬───────────────┐│共有人│應有部分│各應分擔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甲○○│1/5│22495元│├───┼───────┼───────────────┤│丁○○│1/5↓22495元│├───┼───────┼───────────────┤│ 吳鄧玉 │1/5│22495元││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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