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聲請人潤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之代理人,請補具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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