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之不可歸責事由欄敘及「因為(案外人)陳││ 秋忠 之房屋貸款擔保人,因 陳秋忠 逾期未繳,導致聲請人只││得於民國96年10月5日代繳1期,金額為新臺幣16,500元」等││語,應說明上開債權是否仍然存在;若是,應將對陳秋忠之││債權列入「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載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及債權數額。│├───────────────────────────┤│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㈢聲請人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㈣聲請人父母及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以其父親名義向南投於池農會借款之證明。│├───────────────────────────┤│㈥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敘及「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20,000元,其中包含還款及教親費」等語,應表明還款金││額及孝親費之數額各為若干。(債務還款部分不得列入必要││支出)│├───────────────────────────┤│㈥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聲請人之配偶 黃雅萍 ,應提出每月││租金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若確由聲請人支出,則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為何仍每月支出房租高達新臺幣││19,000元,應說明之。│├───────────────────────────┤│㈦聲請人於「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敘及願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即7年清償,應表明有何特別情事;若無,則應重新││提出最長6年之更生計畫草案。│├───────────────────────────┤│㈧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中顯示聲請人民國96年度之所得合計為││新臺幣891,079元,而聲請人於「所得及收入清單」卻記載││該年度之所得為725,700元,以何者為正確,應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