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興具保人陳淑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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