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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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97年1月8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7年││)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案號│7697號│7697號│80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3764號│3764號│935號││審├──┼──────┼──────┼──────┤││判決│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97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3764號│3764號│935號││判決├──┼──────┼──────┼──────┤││判決│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5月26日│││確定││││││日期││││├──┼──┴──────┴──────┴──────┤│附│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於97年1月23││註│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