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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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96年5月28日│├───┬────┼────────────┼─────────────┤│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18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21號││度││││├───┼────┼────────────┼─────────────┤│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96年度易字第251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日│9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96年度易字第2519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日│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