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成
黃啟逢謝志欣簡元宏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及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黃啟逢、謝志欣及簡元宏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及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文成、黃啟逢、謝志欣及簡元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按「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案被告4人所犯之賭博罪,既屬因彼此相互對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對向犯」,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併予指明。爰審酌被告4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業已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並無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賭博之金額非鉅,並斟酌被告謝文成前曾2度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被告黃啟逢、謝志欣及簡元宏則均無前科等素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暨其等犯罪情節、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扣案之撲克牌65張及現金新臺幣12,5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7585號被告謝文成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4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啟逢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32巷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志欣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5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元宏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4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成、黃啟逢、謝志欣、簡元宏4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5日14時許起,在高雄市鳳山區○○○路451號「鳳農市場」內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1副為賭具,以俗稱「13支」之方式對賭,賭博方法為每人發13張撲克牌,自行排列分成3組,第1組3張牌、第2組5張牌、第3組5張牌,依序出牌比排列組合後大小定輸贏,3組均輸之賭客(俗稱「打槍」)需給付贏家新臺幣(下同)100元。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撲克牌65張及賭資1萬2,500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成、黃啟逢、謝志欣、簡元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查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及照片3張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至扣案之撲克牌6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1萬2,500元為在賭檯上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檢察官楊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