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32號
原告 郭連進
被告 陳億睿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