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奕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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