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珮瑜
代 理 人  廖于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陳嫆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即本院110年度投
補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審查表各1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
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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