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41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樺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以觀,債權債務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應為公司對公司,即債權人應以公司之名義提起支付命令,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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