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賴文良
相 對 人  謝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賴文良主張其與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67
3號判決主文所載該案被告 賴俊傑 等應連帶賠償相對人謝宛
靜,惟聲請人賴文良願承擔第三人賴俊傑之賠償金額,為此
爭議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住所在新竹市,有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案可憑,是本件屬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綜上,本院均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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