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86號再審原告 李淑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即本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1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