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二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二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六分死亡,此有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北港附設醫院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