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B、C、2、3、
4、5、6、7、D、A連線部分,面積O.OO九二公頃及B、E、1、C、B連線部分,面積0.000八公頃之地上物即圍牆部分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鄉○○村○○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A、B、C、2、3、4、5、6、7、D、A連線部分,面積O.OO九二公頃及B、E、1、C、B連線部分,面積0.000八公頃之土地為被告乙○○無權占有,並蓋有圍牆,經原告請求返還未果,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拆屋還地。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份、照片一幀、附圖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各一份,並聲請勘驗現場及測量。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這塊地是祖產,是被告之父親與原告之父親公同繼承,其後分割由原告
與被告分別取得雲林縣○○鄉○○段○○○號及一O九之二號土地之所有權,系爭土地上之圍牆確係被告所建立無訛。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鄉○○村○○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B、C、2、3、4、5、6、7、D、A連線部分,面積O.OO九二公頃及B、E、1、C、B連線部分,面積0.000八公頃之土地為被告乙○○無權占有,蓋有圍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份、照片一幀、附圖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被告自認,且經本院勘驗現場並囑託前揭土地測量局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及上開土地測量局鑑定書一份附卷足憑,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搭蓋之圍牆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圍牆並返還其無權占有之前揭土地,揆諸首揭法條,自應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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